森林防火條例(2008年修訂)
森林防火條例(2008年修訂)
發布日期:2008-12-01|字體:| 下載收藏 語音播報
  來源:國資數據中心
(1988年1月16日國務院發布2008年11月19日國務院第36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2008年12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41號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有效預防和撲救森林火災,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保護森林資源,維護生態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森林火災的預防和撲救。但是,城市市區的除外。

第三條森林防火工作實行預防為主、積極消滅的方針。

第四條國家森林防火指揮機構負責組織、協調和指導全國的森林防火工作。

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森林防火的監督和管理工作,承擔國家森林防火指揮機構的日常工作。

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有關的森林 ……
繼續閱讀(剩余:93.99%)
請登錄后識別閱讀權限!

掃碼在手機上打開本文
DN:N22515020230917N
? 2003-2025 國資數據中心  版權所有   未經許可,均不得轉載有    網安備51019002001697號
主站蜘蛛池模板: 九台市| 巴南区| 许昌市| 灵台县| 那曲县| 平泉县| 改则县| 逊克县| 曲水县| 余干县| 北碚区| 定陶县| 芒康县| 常宁市| 武定县| 太仆寺旗| 疏附县| 土默特右旗| 壶关县| 含山县| 湄潭县| 米林县| 新泰市| 黑河市| 和平区| 木里| 同德县| 礼泉县| 广水市| 江门市| 安丘市| 抚松县| 涿州市| 临汾市| 富川| 新龙县| 南安市| 鸡泽县| 咸宁市| 宜君县| 和平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