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7年10月13日國務院發布根據2008年12月27日《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管理條例〉的決定》修訂)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公路的建設和管理,發揮公路在國民經濟、國防和人民生活中的作用,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需要,特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國家干線公路(以下簡稱國道),省、自治區、直轄市干線公路(以下簡稱省道),縣公路(以下簡稱縣道),鄉公路(以下簡稱鄉道)。
本條例對專用公路有規定的,適用于專用公路。
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主管全國公路事業。
第四條公路管理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國道、省道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公路主管部門負責修建、養護和管理。
國道中跨省、自治區、直轄市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