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2月8日國務院第136次常務會議通過2010年12月2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87號公布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國務院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二條修改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印制、領購、開具、取得、保管、繳銷發票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稱印制、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
二、將第四條第一款修改為:"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統一負責全國的發票管理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以下統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依據各自的職責,共同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的發票管理工作。"
三、將第七條修改為:"增值稅專用發票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確定的企業印制;其他發票,按照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由省、自治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