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2月19日)
第一條為加強對黨員領導干部的管理和監督,根據《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中央各部門的領導班子成員,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全國政協工作部門的黨組(黨委)成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黨組成員;地方各級黨委、紀委及黨委工作部門的領導班子成員,人大常委會、政府、政協、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及政府工作部門的黨組(黨委)成員;縣級以上黨委、政府派出機關、直屬機構、辦事機構、直屬事業單位和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的領導班子中的黨員干部。相當于上述級別的黨組(黨委)的領導班子成員。
上述單位中的非中共黨員領導干部,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黨委(黨組)負責本地區本單位黨員領導干部述職述廉工作的組織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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