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查處黨員違紀案件中收集、鑒別、使用證據的具體規定
關于查處黨員違紀案件中收集、鑒別、使用證據的具體規定
發布日期:1991-07-23|字體:| 下載收藏 語音播報
  來源:國資數據中心
第一條為正確收集、鑒別和使用證據,保證辦案質量,正確執行黨的紀律,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事實都是證據。證據包括:

1、物證,指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物品和痕跡。

2、書證,指以其記載的內容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文字(包括符號、圖畫)。

3、證人證言,指證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況所作的陳述。凡是知道案件真實情況的人都可以作為證人。不能辨別是非的人,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作證人。

4、視聽材料,指可以將重現的原始聲響或形象的錄音錄像用作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

5、受侵害人員的陳述,指受違紀行為直接侵害的人員就案件事實情況所作的控告和述說。

6、受審查黨員的陳述,指受審查黨員就案件事實所作的交待、申辯和對同案違紀人員的檢舉、揭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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