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關于地方黨委向地方國家機關推薦領導干部的若干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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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1990-01-12|字體:| 下載收藏 語音播報
  來源:國資數據中心
第一條地方黨委向地方國家機關推薦領導干部是它應當履行的一項重要職責。推薦范圍包括:地方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人民政府組成人員、人民法院院長、人民檢察院檢察長,以及屬于黨委管理的由地方國家機關任命的其他領導干部。

第二條地方黨委向地方國家機關推薦領導干部,必須貫徹革命化、年輕化、知識化、專業化的方針,堅持德才兼備的標準,體現民主、擇優的原則。被推薦的人選應是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堅持改革開放,作風正派,廉潔奉公,能勝任所推薦職務并為群眾所信賴的干部。

第三條在地方人民代表大會換屆時,地方黨委提出需由上級黨委審批的換屆人事安排方案,應經下列程序:

1.通過民主推薦或民主評議,廣泛聽取各方面意見,包括聽取民主黨派、群眾團體、無黨派人士的意見。

2.確定被考察人選,組織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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