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縣以上黨和國家機關退(離)休干部經商辦企業問題的
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縣以上黨和國家機關退(離)休干部經商辦企業問題的若干規定
發布日期:1988-10-03|字體:| 下載收藏 語音播報
  來源:國資數據中心
嚴禁黨和國家機關及機關干部經商辦企業,是黨中央、國務院的一貫方針。機關退休(含離休,下同)干部從事經商活動,容易助長官商不分,使有的人利用原來的工作關系和影響參與倒賣活動,損害國家和群眾利益,滋生腐敗現象,必須堅決制止。為了保持黨政機關的清正廉潔,保證治理經濟環境、整頓經濟秩序和全面深化改革的順利進行,更好地發揮老干部的表率作用,遵照黨中央和國務院的指示,在嚴禁黨和國家機關及機關在職干部經商辦企業的同時,對縣以上機關的退休干部經商辦企業問題作如下規定:

一、黨和國家機關的退休干部,不得興辦商業性企業,不得到這類企業任職,不得在商品買賣中居間取酬,不得以任何形式參與倒賣生產資料和緊俏商品,不得向有關單位索要國家的物資,不得進行金融活動。

二、黨和國家機關的退休干部,不得到全民所有制企業和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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