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嚴肅黨和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事業單位的機構編制紀律,處理機構編制違紀行為,保障機構編制法律法規和中央有關方針政策的貫徹實施,現對機構編制違紀行為中負有責任的人員中的共產黨員(以下簡稱有關責任人員),適用《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追究責任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一、超機構限額設置機構或者變相增設機構,擅自設立機構或者變更機構名稱、規格、性質、職責、權限的,對有關責任人員,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七條的規定處理。
二、違反規定增加編制或者超出編制限額錄用、調任、轉任人員的,對有關責任人員,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七條的規定處理。
三、擅自超職數配備領導干部的,對有關責任人員,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處理。
四、違反規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