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安全生產工作,懲處安全生產領域違紀行為,促進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貫徹實施,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和公共財產安全,現對安全生產領域違紀行為適用《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一、黨和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其他從事公務的人員在安全生產領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處理:
(一)利用職權干預生產安全事故調查工作或者阻撓、干涉對事故責任人員進行責任追究的;
(二)不執行對事故責任人員的處理決定,或者擅自改變上級機關對事故責任人員的處理意見的;
(三)利用職權干預安全生產行政許可、審批或者安全生產監督執法的;
(四)利用職權干預安全生產中介活動的;
(五)利用職權干預安全生產裝備、設備、設施采購或者招標投標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