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5月9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31號公布根據2010年6月25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的決定》修正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監察工作,保證政令暢通,維護行政紀律,促進廉政建設,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監察機關是人民政府行使監察職能的機關,依照本法對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實施監察。
第三條監察機關依法行使職權,不受其他行政部門、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第四條監察工作必須堅持實事求是,重證據、重調查研究,在適用法律和行政紀律上人人平等。
第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