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組織部、中共中央金融工作委員會、中共中央企業工作委員會、公安部、人事部關于加強國家工作人員因私事出國(境)管理的暫行規定
(2003年1月14日)
第一條為加強對國家工作人員因私事出國(境)管理,適應改革開放和經濟發展的需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國家工作人員因私事出國(境),應按照組織、人事管理權限履行審批手續。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國家工作人員,是指國家公務員以及參照、依照公務員管理的國家工作人員。
國有公司、企業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企業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國家工作人員論。
第四條下列國家工作人員(以下稱“登記備案人員”)申請因私事出國(境),須向戶口所在地的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提交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