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紀委、中共中央組織部關于退出現職、接近或者達到退休年齡的黨政領導干部在企業兼職、任職有關問題的意見
(2008年4月10日)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大關于加強干部隊伍建設和反腐倡廉建設的精神,根據公務員法和有關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現就退出現職、接近或者達到退休年齡的黨政領導干部在企業兼職、任職有關問題提出以下意見:
一、退出現職、接近或者達到退休年齡和在地方換屆時不再提名尚未辦理退休手續的黨政領導干部原則上不得在企業兼職,一般也不得安排到企業任職。
二、個別確因工作需要到企業兼職、任職的,應當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嚴格審批。不得違反規定,擅自審批黨政領導干部到企業兼職、任職。
三、經批準到企業兼職的,不得在企業領取薪酬、獎金等報酬,不得獲取股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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