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6月25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2010年6月2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三十一號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二條修改為:"監察機關是人民政府行使監察職能的機關,依照本法對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實施監察。"
二、將第五條修改為:"監察工作應當實行教育與懲處相結合、監督檢查與制度建設相結合。"
三、將第六條修改為:"監察工作應當依靠群眾。監察機關建立舉報制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于任何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的違反行政紀律行為,有權向監察機關提出控告或者檢舉。監察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