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共產黨章程
(1987年11月1日,中國共產黨第十三次全國代表大會通過)、
中國共產黨第十三次全國代表大會,確定對《中國共產黨章程》部分條文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一條第一段中“可以經過預選產生候選人名單,然后進行正式選舉。也可以不經過預選,采用候選人數多于應選人數的辦法進行選舉。”改為:“可以直接采用候選人數多于應選人數的差額選舉辦法進行正式選舉。也可以先采用差額選舉辦法進行預選,產生候選人名單,然后進行正式選舉。”
(二)第十六條第一段“黨組織討論決定問題,必須執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對于少數人的不同意見,應當認真考慮。如對重要問題發生爭論,雙方人數接近,除了在緊急情況下必須按多數意見執行外,應當暫緩作出決定,進一步調查研究,交換意見,下次再議。如仍不能作出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