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黨政領導干部食品安全責任制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進一步落實食品安全黨政同責要求,強化食品安全屬地管理責任,健全食品安全工作責任制,保障人民群眾“舌尖上的安全”,根據有關黨內法規和國家法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食品安全包括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
本規定所稱分管食品安全工作是指分管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食品安全監管等工作。
本規定所稱食品安全相關工作是指衛生健康、生態環境、糧食、教育、政法、宣傳、民政、建設、文化、旅游、交通運輸等行業或者領域與食品安全緊密相關的工作,以及為食品安全提供支持的發展改革、科技、工信、財政、商務等領域工作。
第三條本規定適用于縣級以上地方各級黨委和政府領導班子成員(以下統稱地方黨政領導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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