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直管國有企業、委托主管部門或管委會管理的國有企業:
為了進一步簡政放權,同時規范推動所出資企業改革重組,提高資源配置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378號)、《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國務院國資委、財政部令第32號)等規定,并結合本市實際,現就市國資委所出資企業(以下稱“所出資企業”)國有產權非公開協議轉讓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同一所出資企業內部實施資產重組
1.同一所出資企業及其各級控股企業或實際控制企業之間因實施內部重組整合進行產權轉讓的,經所出資企業審議決策,可以采取非公開協議轉讓方式。
2.同一所出資企業內部實施資產重組,采取非公開協議轉讓方式轉讓企業產權,轉讓價格不得低于經核準或備案的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