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年11月5日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最高人民檢察院、監察部高檢會〔1993〕31號公布)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紀委、監察廳(局)、人民檢察院,軍委紀委、軍事檢察院:
在深入開展反腐敗斗爭中,為進一步加強紀檢監察機關和檢察機關在反腐敗斗爭中的密切配合與協作,特作如下通知:
一、中央紀委、最高人民檢察院、監察部建立聯席例會制度。聯席例會原則上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特殊情況下,經一方提出,可隨時召開。聯席例會由中央紀委負責召集,中央紀委分管案件的常委、最高人民檢察院分管案件的副檢察長、監察部部長(或副部長)應參加聯席例會。例會的主要任務是:通報各自在反腐敗斗爭中的工作情況,交流信息;分析反腐敗斗爭中的新情況、新問題;研究反腐敗工作的宏觀對策;討論反腐敗斗爭中遇到的法律、政策問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