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2月4日)
第一條為規范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行為,保證《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若干規定》)的貫徹實施,正確處理違反《若干規定》的行為,加強國有企業反腐倡廉建設,制定本解釋。
第二條對違反《若干規定》的國有企業領導人員中的共產黨員,依照本解釋追究責任。
第三條違反《若干規定》第四條第一項的規定,違反決策原則和程序決定企業生產經營的重大決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及大額度資金運作事項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六十一條的規定處理。
第四條違反《若干規定》第四條第二項的規定,違反規定辦理企業改制、兼并、重組、破產、資產評估、產權交易等事項的,區別不同情形分別給予處理:
(一)隱匿、截留、轉移、侵吞國有資產的,依照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