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4月30日)
第一條為保持黨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廉潔從政,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黨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國內交往中,不得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品饋贈,因各種原因未能拒收的禮品,必須登記上交。
黨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國內交往(不含親友之間的交往)中收受的其他禮品,除價值不大的以外,均須登記。
第三條按照第二條的規定須登記的禮品,自收受禮品之日起(在外地接受禮品的,自回本單位之日起)一個月內由本人如實填寫禮品登記表,并將登記表交所在機關指定的受理登記的部門。受理登記的部門可將禮品的登記情況在本機關內公布。
登記的禮品按規定應上交的,與禮品登記表一并上交所在機關指定的受理登記的部門。
第四條對于收受后應登記、上交的禮品在規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