烏國資規〔2021〕1號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健全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協調運轉、有效制衡的國有企業法人治理結構,完善企業領導人員分類分層管理制度,調動市國資委監管企業中層管理人員積極性,有效激發微觀主體活力,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等有關黨內法規、國家法律法規,按照《烏魯木齊市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管理規定(試行)》相關要求,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堅持黨管干部,堅持國有企業“對黨忠誠、勇于創新、治企有方、興企有為、清正廉潔”好干部標準,堅持民族地區干部“三個特別”政治標準。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市國資委監管企業(以下簡稱監管企業)是指市人民政府授權市國資委履行出資人職責和市國資委授權出資人代表國資委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國有獨資公司、國有全資公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