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為加強對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國(境)外的國家工作人員的管理,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黨內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工作人員,但經組織批準引進的海外高層次人才、國家特需高級科技人才和通過其他途徑回國的海外高層次人才除外:
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國(境)外的;
沒有子女,配偶已移居國(境)外的;
沒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國(境)外的。
前款所稱“移居國(境)外”,是指獲得外國國籍,或者獲得國(境)外永久居留權、長期居留許可。
第三條本規定發布前,國家工作人員有本規定第二條所列情形的,應當在本規定發布后60日內,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向組織(人事)部門書面報告配偶、子女移居國(境)外的有關情況。
本規定發布后,國家工作人員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