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2月29日中共中央組織部、人事部制定2019年10月15日中共中央組織部修訂2019年11月26日發布)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拓寬選人視野和渠道,優化公務員隊伍結構,規范公務員調任工作,建設信念堅定、為民服務、勤政務實、敢于擔當、清正廉潔的高素質專業化公務員隊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以下簡稱公務員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調任,是指國有企業、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以及其他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調入機關擔任領導職務或者四級調研員以上及其他相當層次的職級。
調任職級公務員應當主要補充機關緊缺的優秀專業人才。
調任領導成員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公務員調任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