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7月9日中共中央組織部部務會會議審議批準2009年7月24日中共中央組織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發布2020年12月8日中共中央組織部部務會會議修訂2020年12月28日中共中央組織部發布)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公務員辭去公職工作,保障機關和公務員的合法權益,建設信念堅定、為民服務、勤政務實、敢于擔當、清正廉潔的高素質專業化公務員隊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公務員辭去公職,是指公務員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申請終止與任免機關的任用關系。
法律法規對公務員中領導成員以及監察官、法官、檢察官等辭去公職另有規定的,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條公務員辭去公職工作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