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中共中央組織部、國家公務員局4日對外發布修訂版的《中央和國家機關培訓費管理辦法》,在培訓計劃管理、組織管理、培訓項目分類管理和講課費計算等方面對原辦法加以修改,以進一步推進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制度體系建設。
培訓計劃管理方面,新辦法在重申各單位年度培訓計劃報中組部、財政部、國家公務員局備案的同時,強調臨時增加的培訓項目,須報單位主要負責同志審批,并在報銷時提供單位主要負責同志審批材料。同時在監督檢查環節,增加了“臨時增加培訓計劃是否報單位主要負責同志審批”的內容。
培訓組織管理方面,新辦法在重申培訓內容、用餐、活動等方面六項“嚴禁”、五項“不得”等禁止性規定的同時,強調“誰舉辦,誰承擔費用”,不得向參訓人員收費,嚴禁轉嫁、攤派培訓費用,并增加“是否存在奢侈浪費現象”監督檢查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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