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優化領導機關公務員隊伍結構,建立來自基層的公務員培養選拔機制,推進和規范公務員公開遴選工作,根據公務員法、《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公開遴選,是指市(地)級以上機關從下級機關公開擇優選拔任用內設機構公務員。
公開遴選是公務員轉任方式之一。
第三條公開遴選堅持德才兼備、以德為先,堅持民主、公開、競爭、擇優,堅持能力素質與職位要求相適應,堅持考試與考察相結合。
第四條公開遴選必須在規定的編制限額和職數內進行,并有相應的職位空缺。
第五條公開遴選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發布公告;
(二)報名與資格審查;
(三)考試;
(四)組織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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