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資委印發《關于規范國有企業職工持股、投資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規范國有企業改制中的職工持股行為,尤其嚴控國有大企業的職工持股。
《意見》明確,國有企業中持有按《意見》規定不得持有的企業股權的中層以上管理人員,自《意見》印發后1年內應轉讓所持股份,或者辭去職務。
職工持股不得處于控股地位
針對不同規模的國有企業,《意見》進行了區別對待,對于國有中小企業,采取“放開搞活,鼓勵職工自愿投資”方式,而對于國有大中型企業主輔分離輔業改制中的員工持股,則強調“職工不得持有輔業企業股權”;在國有大型企業改制上,明確職工持股不得處于控股地位;而針對關聯企業,《意見》嚴格限制國企職工投資。
《意見》規定,職工入股原則限于持有本企業股權。國有企業集團公司及其各級子企業改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