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廳函﹝2019﹞19號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你局《關于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辦法實施后相關政策銜接的請示》(京人社養文〔2018〕187號)收悉。經商財政部,現答復如下:
考慮到機關事業單位已經全面實施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對于2014年10月1日以后,公務員及參公管理的單位工作人員辦理了正式調動或辭職、辭退手續離開機關事業單位的,應按照《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職業年金轉移接續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規〔2017〕1號)相關規定補記職業年金,不再執行《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人事部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關于職工在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之間流動時社會保險關系處理意見的通知》(勞社部發〔2001〕13號)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一次性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