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機場管理條例
民用機場管理條例
發布日期:2019-03-02|字體:| 下載收藏 語音播報
  來源:國資數據中心
(2009年4月1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53號公布根據2019年3月2日《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修訂)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民用機場的建設與管理,積極、穩步推進民用機場發展,保障民用機場安全和有序運營,維護有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民用機場的規劃、建設、使用、管理及其相關活動。

民用機場分為運輸機場和通用機場。

第三條民用機場是公共基礎設施。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必要的措施,鼓勵、支持民用機場發展,提高民用機場的管理水平。

第四條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依法對全國民用機場實施行業監督管理。地區民用航空管理機構依法對轄區內民用機場實施行業監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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