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8年9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7號發布根據2006年12月31日《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的決定》第一次修訂根據2011年1月8日《國務院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訂根據2013年12月7日《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三次修訂根據2019年3月2日《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四次修訂)
第一條為了合理利用城鎮土地,調節土地級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加強土地管理,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范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為城鎮土地使用稅(以下簡稱土地使用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
前款所稱單位,包括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股份制企業、外商投資企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