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3年1月3日國務院發布根據1992年5月13日《國務院關于修改〈植物檢疫條例〉的決定》第一次修訂根據2017年10月7日《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訂)
第一條為了防止危害植物的危險性病、蟲、雜草傳播蔓延,保護農業、林業生產安全,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國務院農業主管部門、林業主管部門主管全國的植物檢疫工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業主管部門、林業主管部門主管本地區的植物檢疫工作。
第三條縣級以上地方各級農業主管部門、林業主管部門所屬的植物檢疫機構,負責執行國家的植物檢疫任務。
植物檢疫人員進入車站、機場、港口、倉庫以及其他有關場所執行植物檢疫任務,應穿著檢疫制服和佩帶檢疫標志。
第四條凡局部地區發生的危險性大、能隨植物及其產品傳播的病、蟲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