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9月1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74號公布根據2016年2月6日《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修訂)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風景名勝區的管理,有效保護和合理利用風景名勝資源,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風景名勝區的設立、規劃、保護、利用和管理,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風景名勝區,是指具有觀賞、文化或者科學價值,自然景觀、人文景觀比較集中,環境優美,可供人們游覽或者進行科學、文化活動的區域。
第三條國家對風景名勝區實行科學規劃、統一管理、嚴格保護、永續利用的原則。
第四條風景名勝區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設置的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負責風景名勝區的保護、利用和統一管理工作。
第五條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風景名勝區的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