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2年1月30日國務院發布根據2001年9月23日《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合作開采海洋石油資源條例〉的決定》第一次修訂根據2011年1月8日《國務院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訂根據2011年9月30日《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合作開采海洋石油資源條例〉的決定》第三次修訂根據2013年7月18日《國務院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四次修訂)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促進國民經濟的發展,擴大國際經濟技術合作,在維護國家主權和經濟利益的前提下允許外國企業參與合作開采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石油資源,特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內海、領海、大陸架以及其他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資源管轄海域的石油資源,都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所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