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6年4月28日國務院發布根據1990年6月7日《國務院關于修改〈征收教育費附加的暫行規定〉的決定》第一次修訂根據2005年8月20日《國務院關于修改〈征收教育費附加的暫行規定〉的決定》第二次修訂根據2011年1月8日《國務院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三次修訂)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關于教育體制改革的決定》,加快發展地方教育事業,擴大地方教育經費的資金來源,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凡繳納消費稅、增值稅、營業稅的單位和個人,除按照《國務院關于籌措農村學校辦學經費的通知》(國發〔1984〕174號文)的規定,繳納農村教育事業費附加的單位外,都應當依照本規定繳納教育費附加。
第三條教育費附加,以各單位和個人實際繳納的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的稅額為計征依據,教育費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