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2月2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令第173號發布根據2011年1月8日《國務院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修訂)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國防交通建設,保障戰時和特殊情況下國防交通順暢,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從事國防交通活動,必須遵守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國防交通,是指為國防建設服務的鐵路、道路、水路、航空、管道、郵電通信等交通體系。
第三條國防交通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全面規劃、平戰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軍事機關應當重視國防交通建設,為國防交通工作提供必要條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管理部門和有關交通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做好國防交通工作。
第五條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