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8年2月27日國務院發布根據1990年2月24日《國務院關于修改〈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承包經營責任制暫行條例〉第二十一條的決定》第一次修訂根據2011年1月8日《國務院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訂)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發展和完善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以下簡稱企業)承包經營責任制,轉變企業經營機制,增強企業活力,提高經濟效益,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承包經營責任制,是在堅持企業的社會主義全民所有制的基礎上,按照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的原則,以承包經營合同形式,確定國家與企業的責權利關系,使企業做到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經營管理制度。
第三條實行承包經營責任制,必須兼顧國家、企業、經營者和生產者利益,調動企業經營者和生產者積極性,挖掘企業內部潛力,確保上交國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