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月6日,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39號公布,根據2020年7月24日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54號公布的《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修改〈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管理規定〉的決定》修訂。)
第一條為了落實發展新能源汽車的國家戰略,規范新能源汽車生產活動,保障公民生命財產安全和公共安全,促進新能源汽車產業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新能源汽車的企業(以下簡稱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其生產在境內使用的新能源汽車產品的活動,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汽車,是指《汽車和掛車類型的術語和定義》國家標準(GB/T3730.1-2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