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辦發〔2013〕1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消防工作考核辦法》已經國務院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國務院辦公廳
2013年2月26日
消防工作考核辦法
第一條為嚴格落實消防工作責任,有效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進一步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國務院關于加強和改進消防工作的意見》(國發〔2011〕46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消防工作考核是指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年度消防工作完成情況進行考核。
地方政府主要負責人為本地區消防工作第一責任人,分管負責人為主要責任人。
第三條考核工作由公安部牽頭,會同中央綜治辦、發展改革委、監察部、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