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日期:20020415 實施日期:20020415頒 布單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
伊犁哈薩克自治州,各州、市、縣(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區人民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根據自治區黨委辦公廳、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自治區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協議期滿出再就業服務中心有關問題的意見》(新黨辦〔2001〕13號)和自治區就業領導小組新就字〔2001〕5號文件精神,現就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協議期滿滯留再就業服務中心(以下簡稱滯留中心)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在企業再就業服務中心管理協議期滿,其與企業的勞動關系即行解除。因此,滯留期間不存在勞動關系,不另計發經濟補償金。但對繼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人員,可連續計算投保年限。二、滯留中心的條件。凡進中心前與企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