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保監辦發〔2021〕121號
各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
為規范保險資金參與境內外證券出借業務行為,有效防范業務風險,根據《保險資金運用管理辦法》《保險資金境外投資管理暫行辦法》等規定,經銀保監會同意,現就保險資金參與證券出借業務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保險資金參與證券出借業務是指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和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以下統稱保險機構)將保險資金運用形成的證券以一定費率向證券借入人出借,借入人按期歸還所借證券及相應權益補償并支付借券費用的業務。證券出借業務包括境內轉融通證券出借、境內債券出借、境外證券出借等監管認可的業務。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和保險公司可以直接參與證券出借業務,也可以委托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參與證券出借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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