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1日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令第4號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商業銀行資本監管,維護銀行體系安全、穩健運行,保護存款人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商業銀行。
第三條商業銀行資本應抵御其所面臨的風險,包括個體風險和系統性風險。
第四條商業銀行應符合本辦法規定的資本監管要求。
系統重要性銀行應同時符合相關辦法規定的附加資本監管要求。
第五條資本監管指標包括資本充足率和杠桿率。
本辦法所稱資本充足率,是指商業銀行持有的、符合本辦法規定的資本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