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人屬于違規從事營利活動治理對象?
違規從事營利活動的主體并非所有監察對象,依據《中國共產黨廉潔自律準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等相關規定,不同違規從事營利活動情形限定的主體不盡相同。
治理對象為全縣黨政機關、人民團體、事業單位和縣屬國有企業的公職人員,重點為上述單位的縣管領導干部(包括非領導職務及黨的十八大以來退休的領導干部)。按照分級負責原則和干部管理權限,一般公職人員由所在單位或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
(二)哪些違規從事營利行為屬于治理重點?
1.違規以個人、親屬或他人名義,以獨資、合資、合股、合伙等形式,或承包、租賃、受聘等方式經商辦企業、從事工程項目建設,持有非上市公司(企業)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