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資本參與到私募基金早己不是新鮮之事,然而由于國有股轉持的歷史背景、國有產權交易的特殊監管要求、各地監管部門對于國有資產交易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適用性認識不統一等原因,私募基金的國有性質認定問題卻屢屢成為業內爭議不下的焦點。相較于沒有獨立的法律實體的契約型基金而言,目前市場上較為常見和成熟的股權投資基金多采用有限合伙型基金模式。雖然目前“國有”性質合伙型私募基金各地操作不同,作者僅做討論,不構成任何建議。
合伙型私募基金“國有”性質的認定
關于企業性質認定主要依據《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32號令”),具體的認定標準如下:
在32號令出臺之前,關于企業性質認定一般參考80號文,32號令中用“企業”代替了80號文中“公司制企業”的表述,擴大了適用范圍。但是,合伙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