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業經營中,一些企業負責人為使自己的企業盡快獲得較優的交易機會或者達成其他的某種商業目的,會采取各種各樣的利益輸送方式,賄賂對方主管人員,并認為“單位集體決定,不是我個人的事,出了事也不會追究我”,這個說法是否正確?
先看一下筆者辦理的兩個案例:
其一,某市礦產資源豐富,某企業主王某深知,拿到礦產就是擁有財富,而礦產資源的審批需要主管領導“一支筆”簽字同意。王某與其他股東密謀后,決定出巨資在風景秀麗的沿海某市購買一套海景房贈送該主管領導。后張某如愿拿到礦產資源。五年后,該主管領導落馬,主動供述此事,司法機關指控該領導涉嫌受賄罪,該企業及張某涉嫌單位行賄罪。
其二,某民營企業獲得一批訂單,向客戶供應一批指定型號的優質紙張,預計利潤可觀,但匆匆投產后質量不達標,于是求助于擁有該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