閱讀提示:根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轉讓方轉讓國有股權,原則上必須對國有股權的價值進行評估。問題是,國有股權未經評估是否會導致股權轉讓合同無效?本文將通過一則最高人民法院的經典案例,明確這個問題的答案。
裁判要旨
《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十條“對于應當進行資產評估的情形沒有進行評估,該經濟行為無效”的規定系部門規章,《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并未作出企業國有資產轉讓未經評估則合同無效的強制性規定。因此,國有股權未經評估不影響股權轉讓合同的效力。
案情簡介
一、2006年10月8日,華電財務公司與天津國恒公司、華龍證券公司、濟鋼集團公司簽訂《股權轉讓及保證協議》,約定:華電財務公司向天津國恒公司轉讓其持有的華商基金公司3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