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來源:
(2022)最高法民申232號
裁判要旨:
經審查,《備忘錄》中并無關于股權回購協議需經審批的約定,且該回購協議與案涉《增資協議》系相同主體于同一天簽署,對于《增資協議》明確約定需經審批生效,而《備忘錄》未作需審批生效的相關約定,應認定《備忘錄》無需經審批生效,系當事人自愿對協議效力所作出的安排。報業集團向匯金立方中心發出的《關于南京時代傳媒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回購的函》提及報備原則,亦未提出關于審批生效問題,證明報業集團自身也認可案涉股權回購事宜無需審批,且在《備忘錄》其他約定內容的實際履行過程中,報業集團等亦從未就協議效力問題提出過異議。《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六十七條僅規定國有獨資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等情形,必須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決定及報批,并不涉及股權回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