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法第十六條對監察機關管轄原則作出了規定。筆者擬對工作地點在地方、干部管理權限在主管部門的公職人員監察管轄問題,進行探討。
監察法第十六條規定明確了監察管轄是地域管轄與級別管轄相結合的基本原則。首先,本條中“本轄區”是指本級監察委員會所在的省(自治區)、市、縣(區)的行政管轄區域,“本轄區”確定的是地域管轄的范圍;“管理權限”是指被監察對象的組織人事管理權限,即被監察對象的組織人事關系由哪一級組織人事部門管理,其所涉及的監察事項則由相對應的監察委員會管轄。“管理權限”確定的是級別管轄的層級。總而言之,各級監委原則上只對本行政區域內,本級組織人事部門管理的監察對象及其所涉監察事項具有管轄權。
上述地域管轄與級別管轄相結合的原則,從“塊塊”上講,即在某一個行政區域內,地方監委在按照行政區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