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進一步完善國有企業法人治理結構的指導意見》。該《意見》認為,當前部分企業尚未形成有效的法人治理結構。《意見》要求,理順出資人職責,轉變監管方式。對國有全資公司、國有控股企業,出資人機構不得干預企業自主經營活動。
連續多年發布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報告的北師大公司治理與企業發展研究中心主任高明華對《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表示:“近年,在上市公司中,國有控股公司董事會治理指數呈下降態勢。建議董事會建立備忘錄制度,監督董事認真履職。”
此次《意見》要求,加強董事會建設,落實董事會職權。董事會要嚴格實行集體審議、獨立表決、個人負責的決策制度,平等充分發表意見,一人一票表決。
國企出資人機構要“放權”
出資人機構、股東會、董事會、經理層、監事會等企業主體層層負責、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