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李某,中共黨員,某國有公司董事長。2020年初,承接過該公司工程項目的個體承建商張某得知李某欲購買一套學區房。張某想今后繼續承接該公司工程項目,遂即表示愿將其空置的學區房送給李某,李某因害怕未予接受。后張某擬定房屋買賣合同,約定按照市場價格120萬元將房屋賣給李某,同時約定李某支付定金5萬元后,張某于一個月內配合過戶,過戶時支付房款,若張某未在約定時間配合過戶,需向李某支付違約金50萬元。李某表示同意并按照合同約定向張某支付定金。張某故意拖延過戶時間,一個月后,張某才配合辦理了過戶手續,并將違約金從房款中扣除,李某又支付房款65萬元。后李某多次利用職務之便為張某承接該公司業務提供幫助。
「分歧意見」
本案中,對李某收取“違約金”行為如何定性存在爭議,主要有以下兩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