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0日從紹興柯橋區檢察院獲悉,由該院公訴的一起職務犯罪“自洗錢”案日前宣判,徐某犯受賄罪、洗錢罪,被兩罪并罰,執行有期徒刑六年二個月,并處罰金42萬元。
徐某系柯橋區某國企負責人,2019年至2022年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多次收受相關人員財物計290萬余元。檢察官在審查該受賄案時發現,2021年11月,徐某在收受葉某20萬現金后放于楊某處,后讓楊某將20萬元轉賬至自己的支付寶、微信賬戶,涉嫌“自洗錢”犯罪(行為人在實施上游犯罪后對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進行“清洗”,使之合法化),將線索移送公安機關督促立案。經查,徐某為逃避查處,掩飾、隱瞞受賄款來源和性質,將受賄所得中的78萬元現金分散藏于多個朋友處,再通過微信、支付寶轉賬轉回44萬元。
據介紹,2021年3月起實施的《刑法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