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務院國資委發布了《中央企業合規管理辦法》,《辦法》明確規定了中央企業設立首席合規官。
對此,國務院國資委政策法規局負責人表示,在中央企業設立首席合規官,既有利于進一步明確合規管理職責、落實責任,統籌各方力量更好推動工作,也展現了中央企業對強化合規管理的高度重視和積極態度,對推動各類企業依法合規經營具有重要示范帶動作用。
董事會有合規性方面的制度安排,董事長有合規性方面的制度要求,經營層有合規性方面的制度約束,企業還有總法律顧問,有政策法規機構,有各種為企業有償服務的律師,有各種合規性的把關環節,還要設一個首席合規官,即便不是多此一舉,也是沒有這個必要。因為,在總法律顧問身上再安一個首席合規官的頭銜,有什么意義和價值?如果合規性需要用新頭銜來實現,那恰恰證明企業的制度是沒有發揮作用 ……
